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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6个条件

时间:2024-12-23 来源:欧米美食网
法律主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劳动仲裁在以下情况下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争议事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三、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所述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仲裁申请超出法律规定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未达规定要求。
法律客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五日内,若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在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内;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遵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于材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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