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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才公寓申请攻略

来源:欧米美食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租赁型人才公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用人单位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历城区。2、用人单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数量遵循以下原则:(1)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5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最多可申请2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30套;其他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3套。(2)经省市发改委认定、在我区筹备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或者经我区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租赁套数。(3)驻地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综合考量高校院所对历城的经济贡献、科技贡献、人才贡献等因素,讨论确定租赁套数。(4)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为符合历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物流贸易、区域总部(包括国企、金融、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领域企业。法律依据:《济南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落户渠道。(一)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设立家庭户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其他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二)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无集体户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

第2种观点: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一、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公开抽签的方式进行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分期入住。租赁期间,如遇特别因素导致配租房源停止供应,本批次人才公寓配租行为自动暂停。重点支持对象,予以优先支持。短期租住,随时申请,随时入住。法律依据:《2019年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才公寓定向配租申请的通知》 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济南市市中区人才分类目录(试行)》(市中人才办发[2018]1号)相应层次水平的人才。(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有突出成绩、贡献的急需紧缺人才。(三)企业、社会组织、研发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1种观点: 青岛人才公寓申请条件:1、具有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和高新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2、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3、具有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5、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出具无业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人才本人及家庭,只能选择一个项目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且只能购买一套人才公寓住房。已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一、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申请条件1、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留学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2、具有青岛市户籍;3、已与在青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二、全职工作人才申请条件1、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并按规定在青岛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中央、省驻青单位引进的人才应至少在青岛市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租赁型人才住房可放宽至在青岛市引进的重点产业和各类总部单位(含分支机构)全职工作并缴纳个税的人才;2、国内普通高校专科、本科学历人才需具备统招全日制专科、本科学历;研究生层次人才需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证书;专技类人才需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类人才需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管理人才近三年个人所得税年度平均纳税总额应达到4万元以上;创业类人才应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法人代表所创办企业一次性投资额(本人)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市员工10人以上;3、具有青岛市户籍或持有青岛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才需具有本市有效工作居留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具体如下:1、必须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在市本级建立公积金账户;2、与所在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开始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房产(或本人、配偶及日常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3、经人事部门认定的属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获得者,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的各类人才;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杰出人才;5、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人才(含在体育、文学艺术等方面获国际、国家级奖项的特殊人才);4、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第六条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租赁型人才公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用人单位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历城区。2、用人单位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数量遵循以下原则:(1)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15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个用人单位最多可申请20套;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每个用人单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过30套;其他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3套。(2)经省市发改委认定、在我区筹备建设或者正在建设的省市重点项目,或者经我区项目联审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讨论确定租赁套数。(3)驻地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租赁型人才公寓申请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综合考量高校院所对历城的经济贡献、科技贡献、人才贡献等因素,讨论确定租赁套数。(4)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须为符合历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数字经济、高端装备、物流贸易、区域总部(包括国企、金融、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领域企业。法律依据:《济南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条 落户渠道。(一)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设立家庭户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其他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二)无合法稳定住所且单位无集体户的本科毕业生可在市人才服务局人才集体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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